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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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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商项目为南宁市邕宁区清平路夜市和马岭路临时摆摊点项目,整体招商。 1.清平路夜市参考面积为2600㎡,位于清平路南段,自龙福菜市侧门至南宁学院方向(路长与路宽以实际为准)。每日17:00至次日2:00,定时封闭清平路(南段)设立临时摆摊点进行夜市经营,主要业态有餐饮服务、服装服饰销售、日用百货、食品经营等夜经济。 2.马岭路临时摆摊点参考面积为300㎡,位于马岭路至龙福路口西侧人行道及空闲后排绿化带,总长度约200米,进深约1.5-2米。每日15时至22时在划定的摊位位置、范围和界限内进行经营,只限摆卖蔬菜、水果类商品。 运营期限4年,不含3个月的项目建设期。首期运营期限为2年3个月(其中3个月的项目建设期),建设期不收取经营管理费,第二年较第一年费用上浮5%,标的状况以现场为准。首期运营期限到期后,如经营方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行为,且邕宁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未决策撤销或收回该用地的,则合同自动续约,续约期限为2年(自动续约期间的经营管理权转让费逐年递增5%)。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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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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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按现状招商,在办理报名手续前,意向经营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招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经营方一经办理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经营方自行承担。
2.运营期限:4年,不含3个月的项目建设期。首期运营期限为2年3个月(其中3个月是项目建设期),建设期不收取经营管理费,第二年较第一年费用上浮5%,标的状况以现场为准。首期运营期限到期后,如经营方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行为,且邕宁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未决策撤销或收回该用地的,则合同自动续约,续约期限为2年(自动续约期间的经营管理权转让费逐年递增5%)。
3.经营方须负责按照有关部门批准及要求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经营期间因项目开发建设、运营所需的资金;拟定项目功能定位、投资计划、建设方案、运营方案、设计经营业态等。
4. 意向经营方在成交项目经营权后,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运营的,须在报名申请表中明确声明组建新公司的出资构成等内容,且申请人必须是全额出资人。意向经营方需自签订《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注册成立新公司,并在新公司注册成立后10日内向邕郡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经邕郡公司审核后,新公司的组建和原报名申请表声明的出资构成一致的,邕郡公司与意向经营方、新公司三方签订《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签订后,意向经营方签订的《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所确定的全部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接并继续履行,意向经营方可以新公司名义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如经营方在报名申请表中未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或经营方实际成立的新公司出资构成与报名申请表的出资构成不一致及经营方不在规定时间内向邕郡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受让人申请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经营方须继续承担《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所确定的全部权利义务。
5.经营方负责按照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对项目进行日常经营维护管理。
6.经营方负责保障项目运营的环境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符合相关规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7.经营方要根据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含社区等)要求针对弱势群体给予优先安排摊位及相应的租金减免。
8.因清平路南段目前出现部分路面开裂等问题,经营方要做好安全评估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的前提下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9.道路封闭期间,运营方做好交通警示及道路封闭工作。
10风险提示:本项目用地的建设业主为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目前该道路未交付,该项目所在道路的使用审批时限或因客观因素无法延期,且不排除邕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经营期限内决策撤销本次项目,经营方须在此前提下,愿意按照约定终止本次经营管理。
11.其他约定详见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
12.以上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商方所有。
13.当出现邕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未来决策撤销清平路夜市(暂定名)项目或政策调整,须提前收回项目用地及合同约定有关情况的,经营方不得要求招商方赔偿任何有关地上附着物损失、生产损失、设备损失、工时损失、摊位租金等费用,除招商方对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配套设施等另有保留使用安排外,经营方在合同期满之日或收到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通知起一个月内自行做好场地清理及地上附着物的清除工作。 14.本项目运营后,在合同期限未满前,如经营方因其他客观原因提前退出本项目的,或运营期满,经营方不再运营本项目的,经营方提前一个月向招商方提交书面退出申请,招商方对项目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配套设施等另有保留使用安排的,经营方不能拆除,经营方不得要求招商方补偿任何有关地上附着物损失、生产损失、设备损失、工时损失、摊位租金等费用;如招商方未对项目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配套设施要求保留的,经营方在退出之日前做好场地清理及地上附着物清除工作的,且经营方没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经招商方同意并验收合格,招商方退还已缴纳的剩余经营期限的费用(不足一月的按天计算)及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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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经营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含“集贸市场管理服务”的内容。
2.意向经营方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能承担投资建设及运营项目带来的风险,在过往经营中诚信经营,无不良经营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具备资金实力及良好的财务信用状况。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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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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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略 |
GXCQJY23-983 南宁市邕宁区清平路夜市和马岭路临时摆摊点(暂定名)整体公开招商项目 |
标的名称 | GXCQJY23-983 南宁市邕宁区清平路夜市和马岭路临时摆摊点(暂定名)整体公开招商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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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4F9D1173684 | 挂牌价格 | 69,600 元/年 | ||||
价格说明 | 年收益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12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2-18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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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本次招商项目为南宁市邕宁区清平路夜市和马岭路临时摆摊点项目,整体招商。 1.清平路夜市参考面积为2600㎡,位于清平路南段,自龙福菜市侧门至南宁学院方向(路长与路宽以实际为准)。每日17:00至次日2:00,定时封闭清平路(南段)设立临时摆摊点进行夜市经营,主要业态有餐饮服务、服装服饰销售、日用百货、食品经营等夜经济。 2.马岭路临时摆摊点参考面积为300㎡,位于马岭路至龙福路口西侧人行道及空闲后排绿化带,总长度约200米,进深约1.5-2米。每日15时至22时在划定的摊位位置、范围和界限内进行经营,只限摆卖蔬菜、水果类商品。 运营期限4年,不含3个月的项目建设期。首期运营期限为2年3个月(其中3个月的项目建设期),建设期不收取经营管理费,第二年较第一年费用上浮5%,标的状况以现场为准。首期运营期限到期后,如经营方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行为,且邕宁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未决策撤销或收回该用地的,则合同自动续约,续约期限为2年(自动续约期间的经营管理权转让费逐年递增5%)。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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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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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69,600 元/年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经营方在被确认为经营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意向经营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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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经营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含“集贸市场管理服务”的内容。
2.意向经营方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能承担投资建设及运营项目带来的风险,在过往经营中诚信经营,无不良经营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具备资金实力及良好的财务信用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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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1.经营申请与承诺书;
2.现场勘察确认书。
注:上述文件须扫描上传到“网站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报价部分(20分):
3.报价函(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人民币69,600.00元/年)
资格部分(20分,此项必须满足20分,否则无经营资格):
4.营业执照;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文件;
6.“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查询文件;
商务部分(60分):
7.项目策划方案(包括业态规划图等策划设计内容);
8.商业经营计划书(包括商业定位、运营发展规划、经营区域的划分与定位、各划分区域的规划设计及运营方式、管理措施等)。
特别提示:
1. 意向经营方须在挂牌截止前向交易所提交密封的申请文件(正本1本,副本3本),并由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定,综合得分最高者获本项目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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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招商,在办理报名手续前,意向经营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招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经营方一经办理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经营方自行承担。
2.运营期限:4年,不含3个月的项目建设期。首期运营期限为2年3个月(其中3个月是项目建设期),建设期不收取经营管理费,第二年较第一年费用上浮5%,标的状况以现场为准。首期运营期限到期后,如经营方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行为,且邕宁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未决策撤销或收回该用地的,则合同自动续约,续约期限为2年(自动续约期间的经营管理权转让费逐年递增5%)。
3.经营方须负责按照有关部门批准及要求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经营期间因项目开发建设、运营所需的资金;拟定项目功能定位、投资计划、建设方案、运营方案、设计经营业态等。
4. 意向经营方在成交项目经营权后,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运营的,须在报名申请表中明确声明组建新公司的出资构成等内容,且申请人必须是全额出资人。意向经营方需自签订《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注册成立新公司,并在新公司注册成立后10日内向邕郡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经邕郡公司审核后,新公司的组建和原报名申请表声明的出资构成一致的,邕郡公司与意向经营方、新公司三方签订《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签订后,意向经营方签订的《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所确定的全部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接并继续履行,意向经营方可以新公司名义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如经营方在报名申请表中未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或经营方实际成立的新公司出资构成与报名申请表的出资构成不一致及经营方不在规定时间内向邕郡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受让人申请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经营方须继续承担《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所确定的全部权利义务。
5.经营方负责按照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对项目进行日常经营维护管理。
6.经营方负责保障项目运营的环境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符合相关规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7.经营方要根据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含社区等)要求针对弱势群体给予优先安排摊位及相应的租金减免。
8.因清平路南段目前出现部分路面开裂等问题,经营方要做好安全评估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的前提下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9.道路封闭期间,运营方做好交通警示及道路封闭工作。
10风险提示:本项目用地的建设业主为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目前该道路未交付,该项目所在道路的使用审批时限或因客观因素无法延期,且不排除邕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经营期限内决策撤销本次项目,经营方须在此前提下,愿意按照约定终止本次经营管理。
11.其他约定详见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
12.以上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商方所有。
13.当出现邕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未来决策撤销清平路夜市(暂定名)项目或政策调整,须提前收回项目用地及合同约定有关情况的,经营方不得要求招商方赔偿任何有关地上附着物损失、生产损失、设备损失、工时损失、摊位租金等费用,除招商方对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配套设施等另有保留使用安排外,经营方在合同期满之日或收到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通知起一个月内自行做好场地清理及地上附着物的清除工作。 14.本项目运营后,在合同期限未满前,如经营方因其他客观原因提前退出本项目的,或运营期满,经营方不再运营本项目的,经营方提前一个月向招商方提交书面退出申请,招商方对项目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配套设施等另有保留使用安排的,经营方不能拆除,经营方不得要求招商方补偿任何有关地上附着物损失、生产损失、设备损失、工时损失、摊位租金等费用;如招商方未对项目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配套设施要求保留的,经营方在退出之日前做好场地清理及地上附着物清除工作的,且经营方没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经招商方同意并验收合格,招商方退还已缴纳的剩余经营期限的费用(不足一月的按天计算)及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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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12-18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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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意向经营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招商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履约保证金。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经营方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经营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招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经营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招商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招商合法权益的;
(3)意向经营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经营方未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经营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经营方违反其在申请报名、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经营方提交《经营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经营方被确认为意向经营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经营方被确认为意向经营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的;
(9)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意向经营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经营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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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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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 其他方式:经评审专家审核通过,由交易所通知该符合资格的意向经营方按报价函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招商方签订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分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谯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771-5837325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谯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1937718770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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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略 |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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