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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大佛文化广场3号小售卖亭出租

已终结
终结时间:
1,187次围观
2.14万元
——
0.8万元
项目已终结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胡女士 0833-2441345
  • 项目报名联系人
    甘女士 028-86123311
  • 项目融资联系人
    徐女士,袁女士 028-8533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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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信息披露
  • 投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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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乐山大佛文化广场、八仙洞码头8个售卖亭出租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单位(个) 室内面积(㎡) 含滴水面积(㎡) 经营时间 有无排污 水电情况 挂牌价(元/年) 租赁期间保证金(元) 交易保证金(元) 增价幅度 延期报价周期
3 乐山大佛文化广场3号小售卖亭出租 1 14.5 26 8:00-22:00 通水电 21400 10000 8000 200 120秒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出租标的未涉及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分权受到限制,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无针对出租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二、本次出租标的,出租方给予承租方3个月免租期(不计入租期),免租期不计算租金。免租期从标的实际移交之日起计算,实际租期自免租期结束次日起开始计算。

三、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以移交时现状为准交易文件所描述的标的面积仅供参考,不影响成交和交易价格。

四、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贰年,租期内租金不递增,租金按年度支付。

五、意向承租方报名前持《经营项目审核申请书》及营业执照至出租方处须将成交后经营项目报出租方审核。请意向承租方在公告附件自行下载相关文件,下载后至出租方处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取得出租方出具的书面《经营项目审核同意通知书》,在报名时上传。

六、本次出租标的位于乐山大佛景区范围内,无产权证,存在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许可证的风险承租方须提前注意风险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给予任何补偿和赔偿交易双方已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七、文化广场及八仙洞售卖亭经营点水电均为商用,水电总户头为出租方,各经营点有分户水表和电表,水电费由出租方代收,并出具相应的收据,无正式发票。

八、各经营点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烹饪,不得私自使用超限额大功率用电器。

九、各经营点销售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必须在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内,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法律法规,并满足各级工商及食药监部门的要求。

十、成交后,根据景区管理相关要求,如出租方对各经营点营业时间有调整的,出租方应提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调整经营时间。

十一、标的成交后,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付清首年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后2日内,出租方移交标的;如因出租方原因逾期一个月仍不能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承租方所交租金及租赁期间保证金,并承担承租方已支付给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同时解除《租赁合同》。

十二、承租方标的移交完毕三十日内未开展经营或进行二次装修,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出租方处置。

十三、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毁损、灭失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十四、在租期间,若出现无理由连续七天不经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自行进场经营并对各经营点内的物品等进行公证打包。

十五、租赁期间,出租方若因政策变化等需要提前收回标的,由出租方提前2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腾退标的。出租方按已履约时间折算租金后,将剩余部分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出租方不再另行给予承租方补偿。

十六、租赁期间,若因政策、疫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景区关闭,各经营点无法经营的,出租方可在合同期满后按照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租期作为对承租方的补偿。

十七、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现状、移交情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十八、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九、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二十、《租赁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标的的,承租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二十一、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二十二、踏勘标的联系人:王恺,联系电话:18383322816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乐山大佛文化广场3号小售卖亭出租
项目编码 DSCQ2021ADCA1058047 出租底价 2.14 万元
价格说明 挂牌价格为年租金。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1-09-10
是否联合出租 挂牌截止日期 2021-09-24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一、本次出租标的为位于乐山大佛景区文化广场的6个售卖亭八仙洞码头的2个售卖亭,标的均为闲置状态。标的均通水电,面积、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等详见附件《乐山大佛文化广场、八仙洞码头8个售卖亭出租明细表》。

二、经营业态范围: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及其它违法行业。涉及经营需要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自行承担。

三、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200/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标的简介
乐山大佛文化广场、八仙洞码头8个售卖亭出租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单位(个) 室内面积(㎡) 含滴水面积(㎡) 经营时间 有无排污 水电情况 挂牌价(元/年) 租赁期间保证金(元) 交易保证金(元) 增价幅度 延期报价周期
3 乐山大佛文化广场3号小售卖亭出租 1 14.5 26 8:00-22:00 通水电 21400 10000 8000 200 120秒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007090206822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乐山市  市中区
住所/注册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篦子街168号
注册资本(万元) 2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严晓阳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经营规模 中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乐山大佛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00MA62RQE825
批准单位名称 乐山大佛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通报事项通知
批准日期 2021-05-31
批准文号 乐大佛旅投党委通【2021】14-2号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2.14 万元
价格说明 挂牌价格为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租赁期间保证金,并签订服务质量责任书。租赁期间保证金金额详见《乐山大佛文化广场、八仙洞码头8个售卖亭出租明细表》。租赁期间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租赁期间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或短少、没有欠费或其他纠纷,承租方无违法违规经营、无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投诉事件发生的情形下,且承租方将标的完好交还后15个工作日内由出租方一次性无息退还。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拖欠的水电气费等相关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及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损害赔偿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期间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行使追索权。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2年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出租的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意向承租方被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首年租金。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

四、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5个工作日,将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一、承租方应保证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自觉接受出租方的管理,并服从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景区各执法部门、食药监部门和安全消防等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景区形象、景区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二、承租方在租期间不得将标的转租、转包、转借、抵押,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及租赁期间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出现的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投诉以及相关工商、消防、旅游执法、食品安全、经济纠纷等,均与出租方无关,涉及的责任由承租方及相关责任方承担。

  四、经营点所销售的所有商品须明码标价、货真价实,不得有假冒伪劣商品上柜销售,不得欺、哄、诱骗游客消费,如发生游客重大投诉事件影响景区形象,出租方有权与承租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及租赁期间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承租方在租期内须自觉维护景区形象,工作人员的服装应统一并满足景区要求。承租方如需对标的实物资产进行装修或制作商业性店招时,须提前三十日向出租方提交设计方案或装修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结构,装修相关费用及装修过程的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装修废弃物由承租方负责清运。

  六、若承租方需提前解约,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并办理相关结算后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按剩余租金的5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租金按扣罚结算后剩余金额退还,已交纳的租赁期间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出租标的未涉及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分权受到限制,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无针对出租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二、本次出租标的,出租方给予承租方3个月免租期(不计入租期),免租期不计算租金。免租期从标的实际移交之日起计算,实际租期自免租期结束次日起开始计算。

三、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以移交时现状为准交易文件所描述的标的面积仅供参考,不影响成交和交易价格。

四、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贰年,租期内租金不递增,租金按年度支付。

五、意向承租方报名前持《经营项目审核申请书》及营业执照至出租方处须将成交后经营项目报出租方审核。请意向承租方在公告附件自行下载相关文件,下载后至出租方处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取得出租方出具的书面《经营项目审核同意通知书》,在报名时上传。

六、本次出租标的位于乐山大佛景区范围内,无产权证,存在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许可证的风险承租方须提前注意风险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给予任何补偿和赔偿交易双方已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七、文化广场及八仙洞售卖亭经营点水电均为商用,水电总户头为出租方,各经营点有分户水表和电表,水电费由出租方代收,并出具相应的收据,无正式发票。

八、各经营点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烹饪,不得私自使用超限额大功率用电器。

九、各经营点销售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必须在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内,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法律法规,并满足各级工商及食药监部门的要求。

十、成交后,根据景区管理相关要求,如出租方对各经营点营业时间有调整的,出租方应提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调整经营时间。

十一、标的成交后,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付清首年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后2日内,出租方移交标的;如因出租方原因逾期一个月仍不能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承租方所交租金及租赁期间保证金,并承担承租方已支付给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同时解除《租赁合同》。

十二、承租方标的移交完毕三十日内未开展经营或进行二次装修,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出租方处置。

十三、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毁损、灭失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十四、在租期间,若出现无理由连续七天不经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自行进场经营并对各经营点内的物品等进行公证打包。

十五、租赁期间,出租方若因政策变化等需要提前收回标的,由出租方提前2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腾退标的。出租方按已履约时间折算租金后,将剩余部分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出租方不再另行给予承租方补偿。

十六、租赁期间,若因政策、疫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景区关闭,各经营点无法经营的,出租方可在合同期满后按照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租期作为对承租方的补偿。

十七、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现状、移交情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十八、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九、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二十、《租赁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标的的,承租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二十一、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二十二、踏勘标的联系人:王恺,联系电话:18383322816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0.8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1-09-24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所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8111001012700741084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

8.《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或租赁期间保证金;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6-租赁合同 样本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3-乐山大佛文化广场8个售货亭出租明细表 (挂牌)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胡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33-2441345
项目报名联系人 甘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项目融资联系人 徐女士,袁女士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028-85337217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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