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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最高法:从事网络司法拍卖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Sep 30, 2016 10:22:55 AM

  办法规定,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符合四个基本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在同类平台中取得行业公认的领先地位;已开展涉公共事务领域网络拍卖业务一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记录。

  办法要求,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保障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安全、便捷、有序进行的信息系统、硬件设备、资金及人员等,且服务质优价廉。对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安全性负责,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安全管理体系。

  办法明确,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为司法拍卖设置首页入口和专用频道以提高用户辨识度和使用便捷性,并通过该频道向社会公众真实、准确、完整展示网络司法拍卖的各类信息。能够实时在线核验报名竞买人身份信息功能,确保竞买人可自主完成报名和随机生成竞买代码、密码。

  办法要求,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具备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竞价的功能。为不同层级人民法院设置系统操作功能及管理权限,并具备自动化统计功能,确保人民法院随时发布、管理、统计和监督司法拍卖活动,对拍卖形成的全部数据进行加密保护,确保安全。

  此外,办法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有大数据实时计算分析、精准投放与推介能力,确保拍卖信息及时推送潜在竞买人,扩大参与竞买人数量。同时,不得在后台设置监控竞买人信息和操控、干预竞价程序的功能。

该办法自2016年9月20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