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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长安街凯乐路56号综合楼出租

已成交
586次围观
157.8 万元
——
40万元
本项目已成交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昝先生 028-86120811
  •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先生 028-8612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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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本次出租标的为西昌市凯乐路 56 号综合楼第1至7层房屋、第 10 层及凯乐路长安干休所8幢1楼( 原厕所)共计约 4987.12 平方米及配套车位,包括:第1层227.45平方米(其中160平方米为大厅共用面积,67.45平方米为原厕所面积),第2层806.04平方米,第3层739.74平方米,第4至7层共计 2938.64平方米,第10层275.25平方米,配套车位 60个。

特别提示:

1)上述分层面积数据系根据电子平面图计算得出,与实际面积可能有差异,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调整租金或者拒不履行承租义务。

2)综合楼八层、九层已出租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凉山中心分公司作为办公使用,综合楼一层部分面积已出租给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作为营业厅使用,均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

(3)一层吧台实际凯乐路长安干休所8幢1楼( 原厕所),因历史改造与综合楼一层入户大厅连通为一个整体,包含在本次出租范围内。

资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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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本次出租标的为西昌市凯乐路 56 号综合楼第1至7层房屋、第 10 层及凯乐路长安干休所8幢1楼( 原厕所)共计约 4987.12 平方米及配套车位,包括:第1层227.45平方米(其中160平方米为大厅共用面积,67.45平方米为原厕所面积),第2层806.04平方米,第3层739.74平方米,第4至7层共计 2938.64平方米,第10层275.25平方米,配套车位 60个。
特别提示:(1)上述分层面积数据系根据电子平面图计算得出,与实际面积可能有差异,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调整租金或者拒不履行承租义务;(2)综合楼八层、九层已出租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凉山中心分公司作为办公使用,综合楼一层部分面积已出租给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作为营业厅使用,均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3)一层吧台实际凯乐路长安干休所8幢1楼( 原厕所),因历史改造与综合楼一层入户大厅连通为一个整体,包含在本次出租范围内。
2.出租用途:商业或办公,不得用于经营娱乐性场所(如酒吧、KTV、迪厅等)。
3.租赁期限为 9年 11个月,前五年租金不变,从第六年开始在原租金基础上递增 5%,第九年在上一阶段租金基础上再递增5%。
4.承租方应当按照出租方要求配合出租方就租赁合同向公证机关申办公证(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赋予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在承租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时,出租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承租方欠付的租金及费用进行强制执行。
5.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规定和要求,需承租方自行对综合楼消防管道及设施设备等进行整改、升级或重建并自行办理消防有关证照和许可,如承租方不自行完善消防有关设施设备及办理消防有关证照、许可等,综合楼将无法正常启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上述消防相关的施工、费用、手续(证照办理)、部门协调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综合楼配套停车位及相关设施设备虽已建成并已安装到位,但停车场的出入口尚未开启,停车场唯一能够开启出入口的位置距长安路主干道红绿灯约5米,需承租方自行向当地公安、交警、市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开启出入口及正常营运停车场所需的所有证照及手续并自行施工和承担所有费用,如承租方不自行开启停车场出入口及办理正常营运所需的所有证照、手续等,长安综合楼将无任何配套停车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上述配套停车位相关的施工、费用、手续(证照办理)、部门协调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在承租方按约定支付完首年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和承租方按《房屋及设施设备交付清单》查验签字或盖章后视为交付成功。
8.承租方须在合同租赁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联系办理承租房屋返还相关手续。承租方返还房屋时,应将涉及房屋的相关特种设备使用许可、消防备案许可等手续向出租人办理移交及变更登记手续。
9.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物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水电气费等应由承租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及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损害赔偿等,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于履约保证金不足上述约定金额次日起10日内补足。
10.租赁合同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出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搬离租赁资产物业。
(2)承租期满后,承租方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违约情形。
(3)承租方已结清全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物管费用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所有费用。
(4)承租方已办理完毕租赁资产物业移交手续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书面交接证明。
(5)承租方与出租方确认双方租赁事宜已完结并签署权利义务终结确认书。
11.承租期间的水费、电费、气费和承租方正式运营前、运营期间的水电线路管网维修费、消防设施设备改造升级、装饰、装修、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及配套车位正常使用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承租人若以长安综合楼为住所地新设立公司,须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1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的有关规定。
(1)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从事违法犯罪和有伤公序良俗的活动。
(2)不得擅自改变原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进行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装修,不得设置影响房屋安全的设施设备。
(3)不得擅自转租他人或变相交付他人使用,不得将承租资产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4)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必须符合我单位和消防、规划等管理部门的要求。
(5)承租方在承租标的上新增的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中央空调、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水电管网、门窗等固定物或添附物经拆除后可能毁损或降低房屋、原物使用价值的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租期届满后无偿交由出租方所有。
(6)承租方对房屋、水、电、气等线路管网及消防设施设备装修改造升级和配套车位的使用均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妨碍周边居民的工作和生活,如果引起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概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7)综合楼及配套车位正常使用和运营所需办理的证照及相关手续等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
14.本次出租标的面积可能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本次出租标的最终以实际现状出租,且不影响本次出租和成交价款。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出租标的,并充分了解和接受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如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及要求赔偿或补偿。
15.本次出租资产如在租赁期限内,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其含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解释的不可抗力含义为准)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金及其他费用据实结算,承租方与出租方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16.意向承租人通过公开招租承租后,视为已经知晓市场的全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设施设备现状、风险等)。若因政策、审批或房屋现状等原因使其经营发生困难的,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7.本次招租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及相关税、费由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18.违约责任
(1)承租方责任
a.承租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应按照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逾期未支付租金金额的30%。同时,出租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租金。
b.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擅自改造、损坏或其他违反使用约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修复、赔偿责任,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如押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承租方应另行支付差额。
c.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而以长安综合楼为住所地新设立公司的,视为承租方擅自转租或变相交付他人使用,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方因重新招租产生的房屋空置期租金损失。
(2)出租方责任
a.出租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b.租赁期间内,出租方未经承租方同意擅自进入租赁物并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承租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9.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个年度租金、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租赁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首个年度租金扣除出租方交易服务费后转给出租方。
20.其他事项见《租赁合同》及《租赁期间安全责任协议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3.本次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西昌市长安街凯乐路56号综合楼出租
项目编码 DSCQ2024C5071235913 出租底价 126 万元
价格说明 出租底价为年租金价格。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8-28
是否联合出租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9-10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本次出租标的为西昌市凯乐路 56 号综合楼第1至7层房屋、第 10 层及凯乐路长安干休所8幢1楼( 原厕所)共计约 4987.12 平方米及配套车位,包括:第1层227.45平方米(其中160平方米为大厅共用面积,67.45平方米为原厕所面积),第2层806.04平方米,第3层739.74平方米,第4至7层共计 2938.64平方米,第10层275.25平方米,配套车位 60个。

特别提示:

1)上述分层面积数据系根据电子平面图计算得出,与实际面积可能有差异,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调整租金或者拒不履行承租义务。

2)综合楼八层、九层已出租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凉山中心分公司作为办公使用,综合楼一层部分面积已出租给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作为营业厅使用,均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

(3)一层吧台实际凯乐路长安干休所8幢1楼( 原厕所),因历史改造与综合楼一层入户大厅连通为一个整体,包含在本次出租范围内。

标的资产数量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西昌九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4005632704502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凉山州  西昌市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马坪坝村七组
注册资本(万元) 9,277.3316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成勇
所属行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四川和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58645958X8
批准单位名称 四川和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四川和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西昌市长安街凯乐路56号综合楼出租的批复
批准日期 2024-08-06
批准文号 川和发〔2024﹞99号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126 万元
价格说明 出租底价为年租金价格。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40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租期到期后予以无息退还。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9年11个月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及《租赁期间安全责任协议书》。

三、付款期限:首年度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首年度给予承租方6个月的装修期,装修期免租金,首年支付租金实为6个月。第二年起,上一年度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一年度租金。承租方按年度为支付周期,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出租方不接受承租方除此以外的其他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支付租金后凭转账回执单到出租方开立票据。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承租方已知悉本项目公告内容并承诺按本项目公告约定执行。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3.本次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本次出租标的为西昌市凯乐路 56 号综合楼第1至7层房屋、第 10 层及凯乐路长安干休所8幢1楼( 原厕所)共计约 4987.12 平方米及配套车位,包括:第1层227.45平方米(其中160平方米为大厅共用面积,67.45平方米为原厕所面积),第2层806.04平方米,第3层739.74平方米,第4至7层共计 2938.64平方米,第10层275.25平方米,配套车位 60个。
特别提示:(1)上述分层面积数据系根据电子平面图计算得出,与实际面积可能有差异,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调整租金或者拒不履行承租义务;(2)综合楼八层、九层已出租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凉山中心分公司作为办公使用,综合楼一层部分面积已出租给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作为营业厅使用,均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3)一层吧台实际凯乐路长安干休所8幢1楼( 原厕所),因历史改造与综合楼一层入户大厅连通为一个整体,包含在本次出租范围内。
2.出租用途:商业或办公,不得用于经营娱乐性场所(如酒吧、KTV、迪厅等)。
3.租赁期限为 9年 11个月,前五年租金不变,从第六年开始在原租金基础上递增 5%,第九年在上一阶段租金基础上再递增5%。
4.承租方应当按照出租方要求配合出租方就租赁合同向公证机关申办公证(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赋予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在承租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时,出租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承租方欠付的租金及费用进行强制执行。
5.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规定和要求,需承租方自行对综合楼消防管道及设施设备等进行整改、升级或重建并自行办理消防有关证照和许可,如承租方不自行完善消防有关设施设备及办理消防有关证照、许可等,综合楼将无法正常启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上述消防相关的施工、费用、手续(证照办理)、部门协调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综合楼配套停车位及相关设施设备虽已建成并已安装到位,但停车场的出入口尚未开启,停车场唯一能够开启出入口的位置距长安路主干道红绿灯约5米,需承租方自行向当地公安、交警、市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开启出入口及正常营运停车场所需的所有证照及手续并自行施工和承担所有费用,如承租方不自行开启停车场出入口及办理正常营运所需的所有证照、手续等,长安综合楼将无任何配套停车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上述配套停车位相关的施工、费用、手续(证照办理)、部门协调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在承租方按约定支付完首年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和承租方按《房屋及设施设备交付清单》查验签字或盖章后视为交付成功。
8.承租方须在合同租赁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联系办理承租房屋返还相关手续。承租方返还房屋时,应将涉及房屋的相关特种设备使用许可、消防备案许可等手续向出租人办理移交及变更登记手续。
9.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物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水电气费等应由承租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及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损害赔偿等,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于履约保证金不足上述约定金额次日起10日内补足。
10.租赁合同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出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搬离租赁资产物业。
(2)承租期满后,承租方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违约情形。
(3)承租方已结清全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物管费用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所有费用。
(4)承租方已办理完毕租赁资产物业移交手续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书面交接证明。
(5)承租方与出租方确认双方租赁事宜已完结并签署权利义务终结确认书。
11.承租期间的水费、电费、气费和承租方正式运营前、运营期间的水电线路管网维修费、消防设施设备改造升级、装饰、装修、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及配套车位正常使用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承租人若以长安综合楼为住所地新设立公司,须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1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的有关规定。
(1)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从事违法犯罪和有伤公序良俗的活动。
(2)不得擅自改变原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进行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装修,不得设置影响房屋安全的设施设备。
(3)不得擅自转租他人或变相交付他人使用,不得将承租资产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4)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必须符合我单位和消防、规划等管理部门的要求。
(5)承租方在承租标的上新增的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中央空调、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水电管网、门窗等固定物或添附物经拆除后可能毁损或降低房屋、原物使用价值的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租期届满后无偿交由出租方所有。
(6)承租方对房屋、水、电、气等线路管网及消防设施设备装修改造升级和配套车位的使用均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妨碍周边居民的工作和生活,如果引起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概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7)综合楼及配套车位正常使用和运营所需办理的证照及相关手续等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
14.本次出租标的面积可能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本次出租标的最终以实际现状出租,且不影响本次出租和成交价款。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出租标的,并充分了解和接受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如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及要求赔偿或补偿。
15.本次出租资产如在租赁期限内,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其含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解释的不可抗力含义为准)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金及其他费用据实结算,承租方与出租方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16.意向承租人通过公开招租承租后,视为已经知晓市场的全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设施设备现状、风险等)。若因政策、审批或房屋现状等原因使其经营发生困难的,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7.本次招租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及相关税、费由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18.违约责任
(1)承租方责任
a.承租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应按照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逾期未支付租金金额的30%。同时,出租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租金。
b.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擅自改造、损坏或其他违反使用约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修复、赔偿责任,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如押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承租方应另行支付差额。
c.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而以长安综合楼为住所地新设立公司的,视为承租方擅自转租或变相交付他人使用,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方因重新招租产生的房屋空置期租金损失。
(2)出租方责任
a.出租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b.租赁期间内,出租方未经承租方同意擅自进入租赁物并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承租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9.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个年度租金、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租赁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首个年度租金扣除出租方交易服务费后转给出租方。
20.其他事项见《租赁合同》及《租赁期间安全责任协议书》。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4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4-09-10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7411010182600211211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租赁合同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租赁期间安全责任协议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昝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28-86120811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先生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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