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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CQJY22-517-6 银泉·一品龙湾5号楼一层111号商铺

已终结
终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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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916万元
48.2916 万元
5万元
项目已终结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乔先生 18776979882
  • 项目报名联系人
    乔先生 0771-583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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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序号

标的名称

建筑面积(㎡)

挂牌价格(元)

受让保证金(元)

6

银泉·一品龙湾5号楼一层111号商铺

57.49

482,916.00

50,000.00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公开转让的所有标的均按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除标的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由开发商负责外,本次公开转让标的的其他部位或项目质保期均已届满,转让方、开发商、交易所不承担标的的瑕疵保证责任和保修责任。公告中标的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请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公告期内亲至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所转让标的实际情况,意向受让方完成报名登记,即表明意向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

2、以上标的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3、《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转让方收到足额成交价款期间,受让方不得将房产私用,否则,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已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

4、本次转让标的均已抵押给贵州新福投资有限公司,抵押担保期限从2021331日至2027915日止,本次转让事项已经抵押权人同意。

5、本次转让标的禁止经营餐饮项目(仅能出售预包装食品,禁止以烹饪、火煮或其他会产生油烟的加工及变相加工食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经营所需的各项证件须自行办理,转让方仅提供必要配合。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标的过户涉及的各项费用,并按照相关法规承担受让标的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限内一次性将成交价款转入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分期付款:受让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限内支付首笔款项,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风险提示


标的名称 GXCQJY22-517-6 银泉·一品龙湾5号楼一层111号商铺
项目编码 GR2023GX1000008 挂牌价格 48.2916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3-01-03
是否联合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3-02-09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位于南宁市邕宁区五象大道东段580号银泉·一品龙湾小区3-5号楼共计9间商铺,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本次转让为单套分别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1、土地使用权状况:

土地使用权人: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土地坐落:南宁市邕宁区五象大道东段580号银泉·一品龙湾小区

土地权属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权利性质:出让

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

2、房屋登记状况:

房屋权利类型: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房屋权利性质:市场化商品房

房屋用途:商业用途

房屋建筑面积: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房屋竣工时间:20209

房屋使用期限:20101115日至20501115日止

3、资产所在小区状况:

交通状况:小区位于邕宁区中部,临五象大道辅道南侧,交通便利,无交通管制,距南宁万达茂约6.9公里,距宝能城市广场约1.1公里,所在区域道路通达度较好,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设施齐全。

周边状况:所在区域治安状况较好,相邻房地产的用途主要为住宅、商业,附近有邕宁区新兴广场、邕宁区政府、南宁市邕宁区第四小学、南宁市邕宁区第二初级中学,外部公共服务设施较完善。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资产转让清单

序号

标的名称

建筑面积(㎡)

挂牌价格(元)

受让保证金(元)

1

银泉·一品龙湾3号楼一层104号商铺

153.54

1,750,356.00

50,000.00

2

银泉·一品龙湾3号楼二层201号商铺

1083.92

6,395,128.00

150,000.00

3

银泉·一品龙湾3号楼三层301号商铺

1083.53

5,309,297.00

150,000.00

4

银泉·一品龙湾4号楼一层109号商铺

110.6

906,920.00

50,000.00

5

银泉·一品龙湾4号楼一层110号商铺

73.13

606,979.00

50,000.00

6

银泉·一品龙湾5号楼一层111号商铺

57.49

482,916.00

50,000.00

7

银泉·一品龙湾5号楼一层112号商铺

77.09

647,556.00

50,000.00

8

银泉·一品龙湾5号楼一层113号商铺

42.32

347,024.00

50,000.00

9

银泉·一品龙湾5号楼一层114号商铺

67.27

551,614.00

50,000.00

备注及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受让保证金针对每一个标的,报名时必须将意向标的序号填写清楚。

   2.标的查看联系人:周桂香,联系电话:15807718255

   3.转让标的的权证登记面积若与实际测量面积存在误差,则以不动产权证数据为准。

标的资产概况

序号

标的名称

建筑面积(㎡)

挂牌价格(元)

受让保证金(元)

6

银泉·一品龙湾5号楼一层111号商铺

57.49

482,916.00

50,000.00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7114106206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广西 南宁市  市辖区
住所/注册地址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村岜平坡5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付海文
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贵州新福投资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MA6J6MKC3U
批准单位名称 贵州新福投资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贵州新福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批准日期 2022-06-07
批准文号 ——
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广西信达友邦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2-04-15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核准(备案)日期 ——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48.2916 万元
账面净值(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备注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 48.2916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1、受让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付清产权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持《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成交价款转入交易所指定交易所账户。

3、受让方须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产生的税费由转、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该文件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标的状况确认书;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该文件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授权委托书、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手印(自然人)确认。
报名材料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公开转让的所有标的均按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除标的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由开发商负责外,本次公开转让标的的其他部位或项目质保期均已届满,转让方、开发商、交易所不承担标的的瑕疵保证责任和保修责任。公告中标的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请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公告期内亲至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所转让标的实际情况,意向受让方完成报名登记,即表明意向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

2、以上标的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3、《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转让方收到足额成交价款期间,受让方不得将房产私用,否则,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已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

4、本次转让标的均已抵押给贵州新福投资有限公司,抵押担保期限从2021331日至2027915日止,本次转让事项已经抵押权人同意。

5、本次转让标的禁止经营餐饮项目(仅能出售预包装食品,禁止以烹饪、火煮或其他会产生油烟的加工及变相加工食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经营所需的各项证件须自行办理,转让方仅提供必要配合。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标的过户涉及的各项费用,并按照相关法规承担受让标的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限内一次性将成交价款转入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分期付款:受让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限内支付首笔款项,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5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3-02-09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按挂牌公告约定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账号 8113001013900137793
保证金处置方式

1.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依据交易合同约定可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办理按揭抵押贷款且逾期未付清成交价款的;

(12)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商品房买卖合同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标的状况确认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其他方式(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乔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8776979882
项目报名联系人 乔先生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771-5837328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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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记录
状态 竞买号 报价金额 报价时间
有效 无效 {{param.nickName}}(您自己) {{record.nickName}}
{{record.biddingPrice|formatNumberRgx}}{{bidPriceUnit}}
{{record.biddingPrice|moneyToThousand}} 万元
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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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7,777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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