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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广西鑫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GXCQJY24-225)

已终结
终结时间:
3,195次围观
915万元
——
200万元
项目已终结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19377187715
  •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女士 0771-5837352
  • 标的信息
  • 重要信息披露
  • 投资条件
  • 交易须知
  • 完整公告
  • 相关附件下载
  • 竞价记录
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广西鑫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债权详细情况如下:

一、债权基本情况如下:

1.债务人:广西鑫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盟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住所地为横州市横州镇西津路西一巷15号御江华庭小区7号楼S07-0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796818974G。法定代表人:谢进川,股东为林永坚、邓海燕及左春晖。

2.债权情况:截至2024年3月21日,根据编号为中长资(邕)合字【2014】333号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债权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长资(邕)合[2016]74号}鑫盟公司欠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称“转让方”)剩余债权本金912.50万元,利息684.65万元、罚息243.11万元、复利323.20万元及违约金1,198.40万元。(具体债权金额以相关协议计算为准)。

3.抵押情况:押物为鑫盟公司提供的位于横县横州镇西津路西一巷15号的“御江华庭”项目在建工程车位和现房商铺【二期负一层144个车位,在建工程面积4678.91平方米(在建工程项目抵押证明:横房建抵字第00117号);剩余10号楼一层S10-01、03、05、06、07、08、09号等7处商铺(不动产登记证明:桂(2022)横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984号)及11号楼一层S11-01、02、03、05、06号等5处商铺(不动产登记证明:桂(2022)横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104号)】。

4.保证情况:林永坚、梁晓为本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质押情况:林永坚、邓海燕、左春晖与分公司签订编号为中长资(邕)合字[2014]335号的《股权质押合同》,三人以其在鑫盟公司10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二、债权相关诉讼情况: 诉前调解阶段,如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程序。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交易方式

本次转让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17日下午17:30,限时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次标的加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倍数,延时报价周期为300秒/次。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交易所按相关规定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若补登公告期间仍未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的,则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网络交易系统报价及挂牌条件直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风险披露:

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方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方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5.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挂牌标的债权已在转让日前从法院实现了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作为债权处置费用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转让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7.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8.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9.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风险提示: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中的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1.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必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成交余款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具体支付方式以《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2.交易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生效,且交易所足额收取受让方应缴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全额保证金作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其他合同条款事项按转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3.受让方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缴纳至交易所交易系统指定的银行账户。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2. 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担保)企业管理层、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原债务人或其关联人)、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3. 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4.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5.不属于公开竞价处置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

6.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或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收购、受让公开竞价处置的主体;

7.因不符合条件参加受让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风险提示


标的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广西鑫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GXCQJY24-225)
项目编码 DSCQ202478F01199070 挂牌价格 915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7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4-07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5-10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信息

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广西鑫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债权详细情况如下:

一、债权基本情况如下:

1.债务人:广西鑫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盟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住所地为横州市横州镇西津路西一巷15号御江华庭小区7号楼S07-0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796818974G。法定代表人:谢进川,股东为林永坚、邓海燕及左春晖。

2.债权情况:截至2024年3月21日,根据编号为中长资(邕)合字【2014】333号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债权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长资(邕)合[2016]74号}鑫盟公司欠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称“转让方”)剩余债权本金912.50万元,利息684.65万元、罚息243.11万元、复利323.20万元及违约金1,198.40万元。(具体债权金额以相关协议计算为准)。

3.抵押情况:押物为鑫盟公司提供的位于横县横州镇西津路西一巷15号的“御江华庭”项目在建工程车位和现房商铺【二期负一层144个车位,在建工程面积4678.91平方米(在建工程项目抵押证明:横房建抵字第00117号);剩余10号楼一层S10-01、03、05、06、07、08、09号等7处商铺(不动产登记证明:桂(2022)横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984号)及11号楼一层S11-01、02、03、05、06号等5处商铺(不动产登记证明:桂(2022)横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104号)】。

4.保证情况:林永坚、梁晓为本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质押情况:林永坚、邓海燕、左春晖与分公司签订编号为中长资(邕)合字[2014]335号的《股权质押合同》,三人以其在鑫盟公司10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二、债权相关诉讼情况: 诉前调解阶段,如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程序。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交易方式

本次转让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17日下午17:30,限时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次标的加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倍数,延时报价周期为300秒/次。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交易所按相关规定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若补登公告期间仍未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的,则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网络交易系统报价及挂牌条件直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资产处置方简况
资产处置方基本情况 资产处置方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资产处置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000715182514C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 915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当日到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2. 受让方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交付债权成交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服务费。

3.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投资方资格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2. 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担保)企业管理层、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原债务人或其关联人)、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3. 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4.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5.不属于公开竞价处置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

6.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或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收购、受让公开竞价处置的主体;

7.因不符合条件参加受让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名提交材料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身份证明文件;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意向受让方自行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2.上述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根据转让项目及受让主体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选择,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执行。

报名材料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风险披露:

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方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方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5.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挂牌标的债权已在转让日前从法院实现了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作为债权处置费用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转让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7.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8.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9.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风险提示: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中的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1.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必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成交余款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具体支付方式以《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2.交易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生效,且交易所足额收取受让方应缴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全额保证金作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其他合同条款事项按转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3.受让方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缴纳至交易所交易系统指定的银行账户。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交纳截止时间 2024-05-10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 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 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交易所优先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保证金处置方式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7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9377187715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771-5837352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风险提示

类型 文件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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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记录
状态 竞买号 报价金额 报价时间
有效 无效 {{param.nickName}}(您自己) {{record.nickName}}
{{record.biddingPrice|formatNumberRgx}}{{bidPriceUnit}}
{{record.biddingPrice|moneyToThousand}} 万元
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record.biddingDate|formatDateOne}}
手机参拍
服务机构
推荐项目
挂牌价: 1,236.9 元/月
挂牌价: 1,236.9 元/月
挂牌价: 2,389.5 元/月
挂牌价: 1,222.5 元/月
挂牌价: 2,445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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