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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4071.36402万元债权

报名截止
竞价开始时间:
2,517次围观
4,071.36412万元
——
850万元
该项目报名时间已截止
  • 项目咨询联系人
    贺经理 028-85337216
  • 项目报名联系人
    周经理 028-8612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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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信息披露
  • 投资条件
  • 交易须知
  • 完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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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4071.36402万元债权
转让底价 4,071.36412 万元
债权金额(万元) 4,071.36402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控股权转让 总转让比例 100%
项目咨询联系人 贺经理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28-85337216
项目报名联系人 周经理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成立时间 1990-08-20
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郫县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校园路818号附695号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健身休闲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2,000万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珍
经营规模 小型
补充披露信息
时间 披露内容
2024-04-12 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向转让方申请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在意向受让方提供保密承诺书、尽职调查申请(模板详见附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若意向方为自然人,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及能够证明其具备受让价款支付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可至转让方现场查阅、复印本项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联系人:邹老师,13881916313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全额缴纳保证金后(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用户中心自行下载的盖章收据为准)方可到西南联交所查询。

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三、特别事项说明:

1.被评估单位申报已开发完成的未售住宅和商铺共975项,其中573项已经有非正常备案人,包括住宅513套(成都交大鸿森园林有限公司264套、小债权人249套)和商铺60套。根据被评估单位管理人描述,由于513套住宅和60套商铺为虚假备案,已经备案房源在房屋全部解封后会在房管局撤销备案重新销售。本次未考虑上述虚假备案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前已销售未办证的2套住宅和已销售未办证的227个车位,本次按照被评估单位与业主签订的销售合同测算评估值。

3.被评估单位有7套商铺于评估基准日前被法院判决给陈岚,但尚未交付,本次根据法院裁定书测算7套商铺的评估值。

4.评估基准日时,被评估单位申报已开发完成未售房地产中有793套住宅、60套商铺、778个车位以及已售的227个车位被法院查封,尚未解封。本次未考虑查封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评估基准日时,被评估单位的工商银行成都二环路北一段支行的账户(尾号1983)、农业银行成都双西路支行的账户(尾号1228)和招商银行成都金沙支行的账户(尾号0501)等3个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本次未考虑上述冻结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被评估单位有402套住宅和2套商铺因法院裁定涉及优先偿还债务,本次未考虑该事项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7.2023年8月30日,被评估单位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涉诉暂定金额114,428,905.36元。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发出(2023)川0105民初2058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年1月18日,该案件已开庭,但截止报告出具日,该案件的一审结果尚未公布。因具体结果无法判断,本次未考虑该诉讼案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8.2010年1月,被评估单位与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建设‘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项目协议》,合作建设“学府名城”项目。但自2012年7月开始,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李胜元、谭红菊以自身或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被评估单位印章,将被评估单位的“学府名城”项目房产以所谓“买卖”或“备案”的方式作担保对外融资,骗取大量资金。被评估单位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014年11月向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作建设“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项目协议>的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合作,并全面接收项目后续的建设工作。

四、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川01刑初239号),判决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责令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3亿元(集资参与人已实际获得退赔款项应予扣除)。李胜元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出具《刑事裁定书》(【2022】川刑终216号)驳回李胜元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由于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李胜元、谭红菊伪造被评估单位印章对外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导致其债权人纷纷起诉被评估单位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并对“学府名城”项目部分房源进行了查封,相关诉讼案件合计16件。截至报告出具日,16起案件均已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全部案件合并处理,移送经侦。因移送经侦后的具体结果尚未确定,本次未考虑相关案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9.因学府名城项目的建设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财产处置,被评估单位有29套房屋分别在2024年1月31日(21套)、2024年2月6日(1套)和2024年2月23日(7套)被拍卖,涉及的房屋明细如下:

序号

类型

栋号

单元

房号

建筑面积

拍卖成交金额

1

住宅

5

1

1604

123.41

920,080.00

2

住宅

5

1

1605

89.74

754,032.00

3

住宅

5

1

1606

89.74

682,539.00

4

住宅

5

1

1701

89.74

710,585.00

5

住宅

5

1

1702

89.74

654,585.00

6

住宅

5

1

1703

123.41

1,000,250.00

7

住宅

5

1

1704

123.41

914,653.00

8

住宅

5

1

1705

89.74

664,008.00

9

住宅

5

1

1706

89.74

664,008.00

10

住宅

5

1

1801

89.74

718,502.00

11

住宅

5

1

1802

89.74

747,699.00

12

住宅

5

1

1803

123.41

905,250.00

13

住宅

5

1

1804

123.41

908,980.00

14

住宅

5

1

1805

89.74

659,925.00

15

住宅

5

1

1806

89.74

671,925.00

16

住宅

5

1

1901

89.74

685,910.00

17

住宅

5

1

1902

89.74

740,728.00

18

住宅

5

1

1903

123.41

978,972.00

19

住宅

5

1

1904

123.41

937,703.00

20

住宅

5

1

1905

89.74

752,267.00

21

住宅

5

1

1906

89.74

695,333.00

22

住宅

5

1

2001

89.74

760,728.00

23

住宅

5

1

2002

89.74

736,728.00

24

住宅

5

1

2003

123.41

1,048,972.00

25

住宅

5

1

2004

123.41

992,703.00

26

住宅

5

1

2005

89.74

695,333.00

27

住宅

5

1

2006

89.74

695,333.00

28

住宅

5

1

2101

89.74

685,910.00

29

住宅

5

1

2102

89.74

764,728.00

合计




2,905.49

22,748,369.00

因上述财产处置属于强制执行,与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不匹配,所以本次未考虑上述财产处置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除上述事项外,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发现其他特别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10. 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售房源当中的商业楼(售楼部)因历史原因暂未办理楼栋大产权证,本次未考虑后续办证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1. 本次在计算普通债权受偿比例时,应当扣除的建设工程优先债务应该对应为未售房源的工程款,但是目前无法具体区分已售、未售房源分别对应的工程款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4号),施工单位龙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71227563.26元范围内对于“学府名城”未售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次债务人建设工程优先债务按照71227563.26元计算。

12. 在评估基准日前2024年1月30日,1月31日,根据“龙元案”执行情况,施工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1套房源进行了拍卖并成交,因目前暂未收到法院执行材料,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账面未对该行为做处理;本次评估已拍卖成交房源未纳入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当中考虑,欠付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应该按照执行款项金额抵扣,因目前未收到法院执行材料,本次抵扣评估人员根据司法执行的一般情况,采用司法拍卖成交价格扣减相关税费、执行费用后进行抵偿金额计算,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3. 因目前无法了解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具体抵扣的为欠付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金还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次优先抵偿本金,最终抵扣金额及抵扣方式应当以法院通知为准,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4. 在基准日后2024年2月6日,2月23日,施工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陆续执行拍卖了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8套房源,因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部分为优先债务款项,在受偿计算中始终为优先受偿,故本次评估未考虑基准日后司法拍卖的影响,该8套房源在本次分析中纳入债务人资产范围内。

15. 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的集资参与人相关债务金额(本息)及其中的预计有担保或优先金额,本次引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债务清理及债务承担主体法律分析专项报告的补充报告》当中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将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6. 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学府名城”项目未售住宅房源备案价因备案时间较早,备案价格较目前市场价格低,结合本次债权转让目的和债务人往年实际销售情况,本次未考虑备案价格的影响,未售住宅房源按照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17. 本次在模拟债务人未售房源销售时,考虑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本次土地增值税仅为评估机构的模拟计算,并非最终实际缴纳金额,债务人最终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应以税务局认定为准,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8. 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面部分应收款项为和盛源公司合作建房期间形成的遗留问题,应收款项形成时间早,账龄已经5年以上,本次未进行询证,采用抽查凭证等替代程序核查验证。

19. 本次评估引用了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债务清理及债务承担主体法律分析专项报告的补充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出具的《债权专项审计报告》相关数据,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20. 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售房源经过计算得出市场价值为702,540,356.30元,但该价值为基准日时点理论的市场价值,并非基准日时点能够实际用于偿债的金额,未售房源类型多、体量大,实际在开发企业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同一时点全部销售完毕,本次在基准日时点理论市场价值基础上,模拟房地产销售方式,通过现金流折现方式计算出在基准日时点的折现值为433,716,963.32元,该价值更加符合基准日时点可用来偿债的价值,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重大债权债务: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金融债权债务。

2、截至2024年1月31日,根据借款协议计算,标的债权本金原值163,956,052.97元,应计利息原值143,424,704.69元,债权余额原值合计307,380,757.66元;债权挂牌价为4071.36402万元。

3、标的公司4071.36402万元债权与标的公司100%股权捆绑转让。

职工安置事项:

不涉及

其它披露事项:

1、涉及标的股权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以工商变更为准)期间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涉及标的债权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以转让方书面通知发出的日期为准)持续计算的利息由受让方享有。

2、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受让方可通过转让方查询本次转让债权所涉及的诉讼、担保、抵押等情况,如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该债权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4、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5、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7、股东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8、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转受双方已支付的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给转让方。

9、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收到受让方应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并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10、产权交易完成后(以工商变更为准)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投新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字号、经营资质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投新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1、标的企业已有涉诉案件且法定代表人已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建议意向受让方事先关注若本次股权对外转让成交后,是否能够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并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措施。

12、其他内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4071.36402万元债权
项目编码111 G32024SC1000015 转让底价 4,071.36412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4-02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4-29
债权金额(万元) 4,071.36402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控股权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补充披露信息
时间 披露内容
2024-04-12 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向转让方申请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在意向受让方提供保密承诺书、尽职调查申请(模板详见附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若意向方为自然人,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及能够证明其具备受让价款支付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可至转让方现场查阅、复印本项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联系人:邹老师,13881916313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简介

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08月20日,注册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校园路818号附695号,法定代表人为徐珍。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健身休闲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100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成立时间 1990-08-20
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郫县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校园路818号附695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决定书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健身休闲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2,000万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珍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471608211XT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职工人数 0人 其中:在岗 0人,离退 0人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四川省国投新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22  年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3,179.16 -3,179.16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47,696.01 74,116.58 -26,420.57
审计机构 四川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备注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23-12-31 428.26 -3,056.83 -3,056.83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年报 41,130.86 79,128.49 -37,997.63
备注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四川省国投新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
拟转让股份数 ——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
持有股份数 ——
是否转让非主业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4R5T82Q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武侯区
住所/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266号1栋1单元9层9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超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2018969908
批准单位名称 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第四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批准日期 2024-03-20
批准文号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成都扬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0 %
拟转让股份数 ——
持有产(股)权比例 0 %
持有股份数 ——
是否转让非主业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6653089746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金牛区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环交大智慧城九里堤中路新2号科技大厦6楼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涂海华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71188691XW
批准单位名称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关于国经扬华及下属子公司嘉汇公司、扬华投资拟公开挂牌转让所持环嘉公司债权的批复
批准日期 2024-03-20
批准文号 川国经办[2024]34号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四川国经扬华集团有限公司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0 %
拟转让股份数 ——
持有产(股)权比例 0 %
持有股份数 ——
是否转让非主业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201954409Q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金牛区
住所/注册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环交大智慧城二环路北一段111号西南交通大学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车伟
注册资本 32,565.8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71188691XW
批准单位名称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关于国经扬华及下属子公司嘉汇公司、扬华投资拟公开挂牌转让所持环嘉公司债权的批复
批准日期 2024-03-20
批准文号 川国经办[2024]34号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成都嘉汇置业有限公司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0 %
拟转让股份数 ——
持有产(股)权比例 0 %
持有股份数 ——
是否转让非主业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46721582142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郫县
住所/注册地址 成都市郫县安靖镇方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辉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业务无法提供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批准单位名称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关于国经扬华及下属子公司嘉汇公司、扬华投资拟公开挂牌转让所持环嘉公司债权的批复
批准日期 2024-03-20
批准文号 川国经办[2024]34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4,071.36412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全额缴纳保证金后(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用户中心自行下载的盖章收据为准)方可到西南联交所查询。

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三、特别事项说明:

1.被评估单位申报已开发完成的未售住宅和商铺共975项,其中573项已经有非正常备案人,包括住宅513套(成都交大鸿森园林有限公司264套、小债权人249套)和商铺60套。根据被评估单位管理人描述,由于513套住宅和60套商铺为虚假备案,已经备案房源在房屋全部解封后会在房管局撤销备案重新销售。本次未考虑上述虚假备案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前已销售未办证的2套住宅和已销售未办证的227个车位,本次按照被评估单位与业主签订的销售合同测算评估值。

3.被评估单位有7套商铺于评估基准日前被法院判决给陈岚,但尚未交付,本次根据法院裁定书测算7套商铺的评估值。

4.评估基准日时,被评估单位申报已开发完成未售房地产中有793套住宅、60套商铺、778个车位以及已售的227个车位被法院查封,尚未解封。本次未考虑查封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评估基准日时,被评估单位的工商银行成都二环路北一段支行的账户(尾号1983)、农业银行成都双西路支行的账户(尾号1228)和招商银行成都金沙支行的账户(尾号0501)等3个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本次未考虑上述冻结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被评估单位有402套住宅和2套商铺因法院裁定涉及优先偿还债务,本次未考虑该事项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7.2023年8月30日,被评估单位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涉诉暂定金额114,428,905.36元。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发出(2023)川0105民初2058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年1月18日,该案件已开庭,但截止报告出具日,该案件的一审结果尚未公布。因具体结果无法判断,本次未考虑该诉讼案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8.2010年1月,被评估单位与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建设‘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项目协议》,合作建设“学府名城”项目。但自2012年7月开始,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李胜元、谭红菊以自身或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被评估单位印章,将被评估单位的“学府名城”项目房产以所谓“买卖”或“备案”的方式作担保对外融资,骗取大量资金。被评估单位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014年11月向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作建设“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项目协议>的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合作,并全面接收项目后续的建设工作。

四、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川01刑初239号),判决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责令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3亿元(集资参与人已实际获得退赔款项应予扣除)。李胜元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出具《刑事裁定书》(【2022】川刑终216号)驳回李胜元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由于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李胜元、谭红菊伪造被评估单位印章对外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导致其债权人纷纷起诉被评估单位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并对“学府名城”项目部分房源进行了查封,相关诉讼案件合计16件。截至报告出具日,16起案件均已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全部案件合并处理,移送经侦。因移送经侦后的具体结果尚未确定,本次未考虑相关案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9.因学府名城项目的建设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财产处置,被评估单位有29套房屋分别在2024年1月31日(21套)、2024年2月6日(1套)和2024年2月23日(7套)被拍卖,涉及的房屋明细如下:

序号

类型

栋号

单元

房号

建筑面积

拍卖成交金额

1

住宅

5

1

1604

123.41

920,080.00

2

住宅

5

1

1605

89.74

754,032.00

3

住宅

5

1

1606

89.74

682,539.00

4

住宅

5

1

1701

89.74

710,585.00

5

住宅

5

1

1702

89.74

654,585.00

6

住宅

5

1

1703

123.41

1,000,250.00

7

住宅

5

1

1704

123.41

914,653.00

8

住宅

5

1

1705

89.74

664,008.00

9

住宅

5

1

1706

89.74

664,008.00

10

住宅

5

1

1801

89.74

718,502.00

11

住宅

5

1

1802

89.74

747,699.00

12

住宅

5

1

1803

123.41

905,250.00

13

住宅

5

1

1804

123.41

908,980.00

14

住宅

5

1

1805

89.74

659,925.00

15

住宅

5

1

1806

89.74

671,925.00

16

住宅

5

1

1901

89.74

685,910.00

17

住宅

5

1

1902

89.74

740,728.00

18

住宅

5

1

1903

123.41

978,972.00

19

住宅

5

1

1904

123.41

937,703.00

20

住宅

5

1

1905

89.74

752,267.00

21

住宅

5

1

1906

89.74

695,333.00

22

住宅

5

1

2001

89.74

760,728.00

23

住宅

5

1

2002

89.74

736,728.00

24

住宅

5

1

2003

123.41

1,048,972.00

25

住宅

5

1

2004

123.41

992,703.00

26

住宅

5

1

2005

89.74

695,333.00

27

住宅

5

1

2006

89.74

695,333.00

28

住宅

5

1

2101

89.74

685,910.00

29

住宅

5

1

2102

89.74

764,728.00

合计




2,905.49

22,748,369.00

因上述财产处置属于强制执行,与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不匹配,所以本次未考虑上述财产处置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除上述事项外,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发现其他特别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10. 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售房源当中的商业楼(售楼部)因历史原因暂未办理楼栋大产权证,本次未考虑后续办证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1. 本次在计算普通债权受偿比例时,应当扣除的建设工程优先债务应该对应为未售房源的工程款,但是目前无法具体区分已售、未售房源分别对应的工程款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4号),施工单位龙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71227563.26元范围内对于“学府名城”未售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次债务人建设工程优先债务按照71227563.26元计算。

12. 在评估基准日前2024年1月30日,1月31日,根据“龙元案”执行情况,施工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1套房源进行了拍卖并成交,因目前暂未收到法院执行材料,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账面未对该行为做处理;本次评估已拍卖成交房源未纳入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当中考虑,欠付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应该按照执行款项金额抵扣,因目前未收到法院执行材料,本次抵扣评估人员根据司法执行的一般情况,采用司法拍卖成交价格扣减相关税费、执行费用后进行抵偿金额计算,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3. 因目前无法了解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具体抵扣的为欠付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金还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次优先抵偿本金,最终抵扣金额及抵扣方式应当以法院通知为准,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4. 在基准日后2024年2月6日,2月23日,施工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陆续执行拍卖了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8套房源,因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部分为优先债务款项,在受偿计算中始终为优先受偿,故本次评估未考虑基准日后司法拍卖的影响,该8套房源在本次分析中纳入债务人资产范围内。

15. 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的集资参与人相关债务金额(本息)及其中的预计有担保或优先金额,本次引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债务清理及债务承担主体法律分析专项报告的补充报告》当中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将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6. 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学府名城”项目未售住宅房源备案价因备案时间较早,备案价格较目前市场价格低,结合本次债权转让目的和债务人往年实际销售情况,本次未考虑备案价格的影响,未售住宅房源按照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17. 本次在模拟债务人未售房源销售时,考虑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本次土地增值税仅为评估机构的模拟计算,并非最终实际缴纳金额,债务人最终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应以税务局认定为准,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8. 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面部分应收款项为和盛源公司合作建房期间形成的遗留问题,应收款项形成时间早,账龄已经5年以上,本次未进行询证,采用抽查凭证等替代程序核查验证。

19. 本次评估引用了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债务清理及债务承担主体法律分析专项报告的补充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出具的《债权专项审计报告》相关数据,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20. 债务人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售房源经过计算得出市场价值为702,540,356.30元,但该价值为基准日时点理论的市场价值,并非基准日时点能够实际用于偿债的金额,未售房源类型多、体量大,实际在开发企业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同一时点全部销售完毕,本次在基准日时点理论市场价值基础上,模拟房地产销售方式,通过现金流折现方式计算出在基准日时点的折现值为433,716,963.32元,该价值更加符合基准日时点可用来偿债的价值,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重大债权债务: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金融债权债务。

2、截至2024年1月31日,根据借款协议计算,标的债权本金原值163,956,052.97元,应计利息原值143,424,704.69元,债权余额原值合计307,380,757.66元;债权挂牌价为4071.36402万元。

3、标的公司4071.36402万元债权与标的公司100%股权捆绑转让。

职工安置事项:

不涉及

其它披露事项:

1、涉及标的股权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以工商变更为准)期间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涉及标的债权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以转让方书面通知发出的日期为准)持续计算的利息由受让方享有。

2、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受让方可通过转让方查询本次转让债权所涉及的诉讼、担保、抵押等情况,如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该债权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4、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5、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7、股东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8、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转受双方已支付的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给转让方。

9、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收到受让方应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并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10、产权交易完成后(以工商变更为准)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投新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字号、经营资质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投新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1、标的企业已有涉诉案件且法定代表人已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建议意向受让方事先关注若本次股权对外转让成交后,是否能够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并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措施。

12、其他内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85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4-04-29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附件1:尽职调查申请.doc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附件2:保密承诺书.doc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贺经理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28-85337216
项目报名联系人 周经理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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